为加强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展示全院师生风采,总结工作经验和优秀成果,进一步凝聚人心,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新闻宣传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化工学院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
二、奖励内容
各类反映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创新创业、质量工程、校企合作、文化建设、党建和思政教育等方面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展示学院师生良好精神风貌、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的新闻宣传类稿件。
三、奖励标准
化工学院新闻宣传奖励标准
学院网站 | 校级媒体 | 市级媒体 | 省级媒体 | 国家级媒体 | ||
海科新闻 | 其它 | |||||
300字以下 | 10元 | 10元 | 10元 | 30元 | 60元 | 120元 |
300-800字 | 13元 | 15元 | 12元 | 50元 | 100元 | 200元 |
800字以上 | 15元 | 20元 | 15元 | 100元 | 200元 | 400元 |
图片新闻 | 5元 | 10元 | 50元 | 100元 | 200元 | |
音视频新闻 | 5元 | 10元 | 50元 | 100元 | 200元 |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9日
1、校级以上各级媒体在报纸头版、网络首页采用,或加注了编者按等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稿件,每篇照原标准的2倍奖励;
说明:
2、配有图片、音视频的文字稿件,在原标准上加50%标准奖励。
3、国家、省、市级媒体指官方主办的报刊、电视台、电台。民间媒体、网络媒体按表中标准的80%奖励。国外媒体奖励标准酌情另定。
4、一稿多用的,就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具体实施
1、由第一作者提供采用稿件复印件或网络截图(注明发表媒体、网址、栏目、时间)填写申请单,每月的月末报送至学院办公室,一周内审核后通知领取。逾期未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2、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稿件第一作者(通讯员),多人合作的作品由第一作者统筹,以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由主要执笔人领取;配合学校宣传部采访并提供素材但发稿时未署名者,按表中标准减半奖励。
3、稿件失实、剽窃、负面报道或虚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责任自负。
4、未经学院同意,自行向各级各类媒体投稿并采用的稿件,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
5、学院的宣传工作经费从学院办公经费中划拨。
五、本办法自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试行半年。
六、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