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奖励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时间:2015-11-09  浏览量:1209


为加强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展示全院师生风采,总结工作经验和优秀成果,进一步凝聚人心,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新闻宣传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化工学院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

二、奖励内容

   各类反映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创新创业、质量工程、校企合作、文化建设、党建和思政教育等方面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展示学院师生良好精神风貌、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的新闻宣传类稿件。


三、奖励标准
         化工学院新闻宣传奖励标准


学院网站

校级媒体

市级媒体

省级媒体

国家级媒体

海科新闻

其它

300字以下

10

10

10

30

60

120

300-800

13

15

12

50

100

200

800字以上

15

20

15

100

200

400

图片新闻

5

10

50

100

200

音视频新闻

5

10

50

100

200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9日




    1
、校级以上各级媒体在报纸头版、网络首页采用,或加注了编者按等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稿件,每篇照原标准的2倍奖励;
说明:

2、配有图片、音视频的文字稿件,在原标准上加50%标准奖励。

3、国家、省、市级媒体指官方主办的报刊、电视台、电台。民间媒体、网络媒体按表中标准的80%奖励。国外媒体奖励标准酌情另定。

4、一稿多用的,就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具体实施

1、由第一作者提供采用稿件复印件或网络截图(注明发表媒体、网址、栏目、时间)填写申请单,每月的月末报送至学院办公室,一周内审核后通知领取。逾期未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2、奖励对象原则上为稿件第一作者(通讯员),多人合作的作品由第一作者统筹,以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由主要执笔人领取;配合学校宣传部采访并提供素材但发稿时未署名者,按表中标准减半奖励。
    3、稿件失实、剽窃、负面报道或虚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责任自负。
    4、未经学院同意,自行向各级各类媒体投稿并采用的稿件,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
    5、学院的宣传工作经费从学院办公经费中划拨。
 
五、本办法自2015年11月9日起实施,试行半年。
六、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