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性和规范性,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实惠,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教规〔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拥有我校学籍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我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章 认定等级与条件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特殊困难等级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普通高中阶段稳定脱贫家庭学生按第八条进行认定。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年收入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二)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2.护理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3.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
4.残疾康复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5.偿还债务支出。是指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6.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是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7.就业成本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8.因灾农业成本支出。是指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由个人作书面说明并经村委会核实,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9.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10.因赡养抚养扶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不含转移性支出部分)、抚养费、扶养费,是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11.赔偿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书记任组长,执行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及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工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招生办、就业办、三圈育人教育监查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和批准重要资助项目,监督和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校级公示、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资助育人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学工副院长任副组长,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内的各类资助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资助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机构职责、人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及时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不按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超时提交申请的,学校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工作部署、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工作部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安排专人对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业务培训。
(二)提前告知。学校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确保学生知晓资助项目和申请流程,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三)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收支情况的支撑材料。
(四)学校认定。学校各级组织机构根据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学生家庭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
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核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如果学生、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学生、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成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报送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送给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监护人)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并核实学生(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海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科学字﹝2024﹞1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_20250908172117A914.docx